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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调整双积分管理 新能源趋向合理化
来源:网通社    作者:孙艳丽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


  日前,工信部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媒体从中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进行较多修改。

  通知指出,为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汽车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进行如下修改: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规范,即指除了新能源乘用车外,能够使用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对于年度生产量以及进口量在2000辆以下的小型企业,考虑其产品单一等特点,进行了优惠核算,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对于2020-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进行调整,均上调了2%,分别为14%、16%、18%,等等。

  从最新的双积分管理办法修订来看,对新能源车在市场中的发展推动更加合理化,肯定了混动车在新能源市场的地位,鼓励企业提高技术门槛,维持了新能源积分每年2%的提升比例,扭转新能源积分供大于求及行业平均油耗表现不理想等现状。

  原文如下: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企业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向后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七、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八、对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详见附件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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