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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
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2/10/26   浏览:()次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市更多的信息化应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本地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利用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我中心即日起开始受理2012年度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申报。现将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的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建设运营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条件

  申报2012年度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财政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申报项目已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试行标准》(附件3)认定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

  (二)已在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2012年度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及资助同步进行。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

  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范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所必须购置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及机房建设等四个方面。

  (二)资助标准

  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申报企业近三年为建设或升级改造该项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进行补助,且总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二)《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申请表》;

  (三)法人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质文件;

  (八)软件系统使用手册或软件系统功能说明书;

  (九)签订服务协议的客户名单及协议、合同复印件,相关客户资料和案例分析报告;

  (十)用户满意度调查情况表;

  (十一)项目建设(升级改造)投入的相关发票、合同、协议;

  (十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提交胶装纸质文件,存复印件验原件(发票暂不验原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时间和方式

  自即日起至11月7日止。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将纸质文件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申报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过中心主任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钟志东 82977301
    何 尧 82975800
    汪效斌 83569976

  传真:83440833

  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704室

  上述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条件、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以市政府审定印发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
  1.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2.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申请表
  3.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标准
  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5.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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