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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1/11/15   浏览:()次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请
一、许可内容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请
二、法律依据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三、许可条件
1.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2.各类资金审批条件:  
补贴:经过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奖励: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市政府正式下达奖励文件;  
贴息: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实施完毕并通过市事务所投资审计;  
借款:项目取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提交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申请。
四、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请、专项审计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五、申请材料
补贴:
  1、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
  2、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奖励:
  1、 中国名牌产品及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证明
  2、 市政府有关表彰文件
  贴息:
  1、 贴息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3、 利息支付清单及利息单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借款: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2、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无息借款申请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市级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类)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许可程序
1.补贴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计划,经深圳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签定资金使用合同,深圳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2. 借款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资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受托机构评审项目,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并将同意放款的项目清单报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深圳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与受托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3. 贴息项目: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深圳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4.奖励: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当年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评选结果提出奖励计划,深圳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深圳市政府批准,办理拨款手续。
十、许可时限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申报:补贴项目和借款项目申请常年受理,分批处理;贴息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二至三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补贴及借款项目证件: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合同。  
补贴及借款项目有效期限:按照资金合同规定。
十二、法律效力
享受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支持。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企业技术中心年审(每2年度)。
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12345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十八、申请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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