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官网
《办法》表示,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并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自用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但是不对外经营服务。
《办法》要求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的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
对于加氢站的经营许可,《办法》明确加氢站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3年。如果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各地加氢站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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